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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國強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提出了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的要求,並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這些要求進一步明確和深化了憲法在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中的先導地位,是治國理政思想和實踐的重大突破,對於夯實法治中國的憲法基礎、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具有重大意義。
  憲法觀是依法執政的思想基礎
  憲法是實行依法治國的前提,全面實施憲法是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這是由憲法的性質和地位所決定的。我國憲法第5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回答了政治文明建設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不但解決國家的基本制度、基本價值觀念、基本利益關係、基本發展方向等重大問題,也解決了權力如何行使、權利如何保障等具體法治問題。只有堅持依憲治國,才能保證依法治國的正確方向、正當路徑和科學方法,維護國家長治久安。
  憲法是歷史的產物。憲法的生成和發展的過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的過程。憲法的演進反映著政治文明的進步、法治文化的發展和人民權利的增長。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在歷史選擇和人民信任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併在憲法序言中表述了中國共產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過程中所取得的奮鬥成果。執政黨通過憲法將黨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又通過憲法確認、鞏固執政黨的憲法地位,這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辯證思維和實踐智慧。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和國家對憲法的認識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發展不斷深化,黨的幾代領導集體高度重視憲法建設和實施。黨的憲法觀折射出黨的幾代領導集體執政為民的政治理想和法治信仰,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重要理論成果,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精華。
  憲法實施是國家治理的重要任務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是黨領導人民對國家事務進行有效治理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和制度安排,這其中,憲法居於最核心地位,是國家治理的最高準則,是制定、調整國家治理政策的基本依據。
  一是憲法實施決定國家治理的正當合理性。憲法之道,是治國之道。憲法回答了國家治理的基本問題,決定著國家治理的主體和國家治理的方式,是國家治理的綱領性、根本性和系統性規範。憲法至上不僅體現在立法層面,也體現在國家治理的實踐上。國家治理能力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國家和社會各方面事物的能力。這其中,實施憲法的能力和水平是最根本的治理能力。憲法是否能夠得到全面有效實施直接決定國家治理的效果,因為憲法實施關係到國家秩序、國家共識、國家價值的構建和執政的正當性、治理的合理性。憲法實施與國家治理是有機融合的,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的規範性文件,可以使國家治理的法律規範體系更加完善;依法追究和糾正違反憲法的行為,可以保證國家治理活動在法治軌道上進行。
  二是憲法實施決定國家治理的權威性。憲法是法之統帥、法律之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權威決定著法律權威、法治權威。憲法不僅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從宏觀上、全局上進行系統調整和規範,而且也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進行全面規範,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憲法實施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保障,憲法至上並不意味把憲法當作空中樓閣,恰恰相反,國家和社會生活必須接受憲法的調控。
  三是憲法實施決定國家治理的有效性。憲法秩序是一種權力秩序,憲法思維是一種限權思維。憲法以最高法律效力確定了國家權力的來源、內容、範圍、形式等,是國家權力在法定軌道上運行的保證。推動憲法實施,必須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職權法定,加強對權力的制約監督,使權力服從於規則控制,服務於國家治理的目標。要遵循憲法原則制定決策,按照憲法邏輯思考和解決社會問題,依據憲法精神理順利益關係。
  憲法精神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靈魂
  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上指出:“我們要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弘揚憲法精神是憲法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在全社會樹立憲法信仰和憲法權威,推動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具有積極作用。
  首先,憲法精神是人民主體地位的彰顯。《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國家與公民的關係是最基本的憲法關係。憲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同是也是黨的意志的體現,凝聚了國家和社會的最高價值。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並規定了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方式和途徑。憲法精神是國家和人民對國家治理、人民權益、公平正義的看法,包括執政為民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意識以及依法規範制約國家權力的價值選擇。
  其次,憲法精神是國家理性、憲法思維的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法治思維是重要的憲法思維。憲法思維是人們在憲法領域進行的精神活動,是遵循憲法原則、憲法規範、憲法立場認識和解決問題的方式。依憲執政就是運用憲法思維執政,這是治國理政的關鍵。憲法凝結了國家的最高理性,積澱著治國理政經驗和智慧,宣示著黨的執政方針和執政理念。責任思維也是憲法思維的一種體現。
  第三,憲法精神是政治文明的靈魂。讓憲法“活”起來,就是要將憲法精神充溢於日常法治中,增強對憲法的認同,激活憲法權利和義務,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彰顯憲法價值,實現憲法價值的社會化和憲法規範的生活化。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提倡一種憲法閱讀和追問精神:“每一個公民都能回過頭,再讀一讀憲法的每一個條款,問一問自己,憲法規定的個人權利是不是得到充分保障,也問一問自己是否忠實地履行了憲法規定的義務;國家機關的每一名工作人員,也再讀一讀憲法的每一個條款,問一問自己,在行使權力過程中,是不是始終忠誠於憲法。”對憲法的閱讀和對是否忠誠憲法的自我追問是十分必要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設立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對於在全社會增強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具有深遠意義。要讓每一位公民無時不刻地提醒自己,守憲是最基本的義務,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形成尊重憲法、維護憲法的內心自覺。
  (原標題:依憲治國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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